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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7
2012-12-07 第09版:消防周刊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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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每周一条案例解读之13

第十三条: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69
    案例:日前,江苏南京胜利路62号一户居民家中卧室突发大火,当地消防官兵接警后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当行驶至小区门口附近时,几个几百公斤重的石礅挡住了消防车的去路,消防官兵和物业人员经过10余分钟努力,才将石礅挪开。由于石礅挡路,消防官兵无法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扑救,最终大火蔓延至其他房间,将该户居民家中所有财产化为灰烬。
    占用和堵塞、封闭消防安全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大量人员将无法通过疏散通道安全逃生,特别是在人员密集的商场、超市、歌厅、宾馆等公共场所,疏散通道必须时刻保持畅通,任何时候都不能以任何借口,擅自将单位内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挪作他用或者堵塞、封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十八条和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还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消防车通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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