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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7
2012-12-07 第08版:法治现场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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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改门面房出租营利——法院判决恢复原状——4年拒不执行——法院依法“强拆”

四年间纠纷承租者“受伤”

作者:记者何永刚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15
    本报讯(记者何永刚)为了多收房租,临街一楼的房主将住房内结构改造之后一间间隔开分别出租,而后承租者又悬挂各种门头经营生意。为此,楼上住户将一楼房主告上法庭,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一楼房主将房子恢复原貌。4年后,一楼房主拒不执行,法院于昨日依法将近30间住改商的门面房门头拆除。判决4年拒不执行住改商门头被拆
    12月6日8时30分许,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执行局法官还没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某号院大门西侧的一家诊所已开始自行拆除门头牌匾。9时许,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执行局带着工人赶到现场,对这些门头牌匾依法强制拆除。
    记者在现场看到,临街的近30家商铺都是由住房的卧室、客厅或者厕所、厨房改成,被装饰后变成了饭店、烟酒店、美容店、书店等,每个店的门头上都安装着霓虹灯管等门头牌匾,上面写着商家所经营的内容。
  2008年8月份,由于一楼房主擅自将家属院公共围墙推倒,并将自己住宅破墙打洞,改变了原有结构,把住房改为门面房出租营利使用,楼上住户将一楼房主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楼房主不能证明其拆除部分外墙的行为经过了楼上其他业主的同意,违反了《郑州市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其恢复住宅原状。
  但是4年过去了,一楼房主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于是,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便于昨日对涉及住改商房屋的门头进行强制拆除,并恢复房屋的原貌。承租者称自己最受伤
  临街的一家书店老板说:“把住房改成门面房出租,房租一个月比楼上要贵一两千,这本是楼上住户和一楼房主的矛盾,最后受伤的却是我们。”
    “我租了其中两间房子,40多平方米,刚接手3个月,光门面转让费就花了5万元,之后买门、装修门头等投入十几万元,这次一拆除,我的生意就彻底做不成了。”一家美容店老板说,“我们的损失谁赔呀?”承租者可向房东索赔
    “承租经营的商户受了损失,可以按照当初租房合同的约定,向房东索取赔偿。”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秦俊才说,“承租者可以向房东索赔装修费用、拆除时等损失的费用,如果合同不到期被拆除导致无法经营的,还可以索赔逾期损失。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承租者要注意保留当时的经营证据,还可以保存交房租时的汇款证明、收条等,以便作为向房东索赔的证据。”
                (线索提供高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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