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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7
2012-12-07 第03版:重点阅读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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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官员“任前发言”成常态

专家建议设立统一官员就职宣誓宪法仪式

作者:□首席记者李红/文图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227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新任命人员面向国徽集体宣誓
核心提示
        2011年6月10日上午召开
    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与以往有些不同,7名被省
  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的厅级官员要在所有“投票者”面前作3分钟演讲,介绍自己,承诺责任。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在依法任免干部程序上首次进行这样的创新。
    此举,被认为是“实现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机结合”。此后,干部“任前发言”在我省成为常态。今年的“12·4”法制宣传日的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服
  务科学发展”,有专家提出,“任前发言”
    的意义应当提高到宪法和宪政的高
      度来认识,它所昭示的民主和法
        治精神是非常可贵的。
A “清清白白”成“出镜率”最高誓词
    在2011年3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卢展工提议,今后新任命的干部,可以从常委会礼堂后面走上前台,再作个任职前发言,让大家在表决前,对其有个充分认识。
    “不要小看就这么几步路,这是一种承诺。”卢展工说,在这里表态,是对人大常委会的承诺,是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承诺,也就是对人民的承诺。
    2011年6月10日上午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7名被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的厅级官员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投票表决前,逐一亮相,并每人作了3分钟的任前发言。
    “省政府秘书长这个岗位非常重要,要求高、责任大,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如果这次能够通过任命,我一定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工作,立足于正,清清白白做事,堂堂正正做人,让组织放心,让人民满意。”省人民政府秘书长郭洪昌说。
    当日做“任前发言”的7人中,“清清白白”成了出现频率最高的誓词。
    这次创新之举也受到了媒体的热捧,网络上一时间好评如潮……
    卢展工说,7位同志进行任职前的发言,这是一种形式上的创新。这种形式恰恰能够和我们人大常委会所具有的人事任免的权力有机结合在一起,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履行人大任免相关干部的权力。
    “这种形式和内容的衔接,体现的是一种重托。”卢展工说,被任命的这些同志,从后面走到前台,肩负着人民的重托、人大常委会的重托。
    此后,市、县人大进行任前发言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今年,8月14日上午,郑州市二七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次常委会会议,二七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章坤向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法院新任命人员面向国徽进行了集体宣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认为,宪法意识包括三个层面:一是普通公民的宪法意识;二是法律职业人(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等)的宪法意识;三是政治家的宪法意识。其中,政治家具有政治决策权,他们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对推进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更大的推动作用。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政治家的宪法意识和守宪意识,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中之重。
    “‘任前发言’有利于激励被任命的干部,也有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郑州市民宋大伟说。
B 常态化“任前发言”需持续“给力”
  “我宣誓:作为地方国家工作人员,我一定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祖国,忠于党,忠于人民;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躬身实践‘三个代表’,坚持科学发展观;坚定信念,甘当公仆;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公正司法,廉洁自律;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实事求是,诚信做人……”
    近日,邓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被任命的1名副市长、1名公安局长、9名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和47名法庭正、副庭长面向国徽,庄严宣誓。
    据介绍,该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原则是“六关”不过不予任命。这“六关”分别是:资格审查关,对法、检“两院”提请的任命,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要求,如果不具有本科学历和未获得全国法律考试资格证的不予任命;法律考试关,凡提请任命人员,法律考试成绩不及格不予任命;考查关,由人大常委会派出专门力量,对拟任命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依法行政、廉政建设、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在单位民主测评中不满意票超过50%或受过党政纪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予任命;公示关,对口碑不佳,群众反映存在问题的,调查属实后不予任命;任前表态发言和投票关,通过表态发言了解其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而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当场公布得票结果,得票率不及50%的不予任命;法律规定关,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一票否决不予任命;颁发任命书和宣誓关,凡被任命的“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会议上颁发任命书,而后面向国徽庄严宣誓。
    可以说,邓州市人大常委会在任命人员时,打出了一套“组合拳”,在行使任免干部权力方面又作出了新的尝试。
    有专家表示,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人事任免权,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司法机关的院长、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等都由其同级的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往往重视人大的立法机关地位和立法权的行使,而忽视了其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的运作。宪政作为一种宪法之治,它首先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而对国家机关主要官员的任命,最能反映出一国民主和法治的状况。人大代表对行政长官和法官可以进行质询和弹劾,这代表了一种民主和法治的方向。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代生说,任前发言是面对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庄严国徽下进行的。这种发言实际上是一种承诺,是对组织的承诺、对人民的承诺。这次发言在他们一生从政的经历当中,印象会非常深刻。在以后的工作中,他们就要践行这个承诺,要用丰硕的、人民满意的工作实效,来兑现自己的承诺。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要把这一做法作为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在工作实践中逐步完善、规范、提高。”铁代生说。
    卢展工在省人大工作研讨会上提出,要总结省人大常委会推行干部任前发言、省市人大推行电子表决等工作创新的好经验,把形式创新和内容创新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体现权力机关的尊严,更好地发扬人民民主。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更加关注党委的中心任务、更加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C“任前发言”不能流于形式和口号
  “我看可以把几位新任干部任职前的承诺公布出去,让大家监督,在今后的任职过程中,能不能去兑现这些承诺。”卢展工曾提议说。
  “这是一种形式,但是这是一种很好的形式,一种必要的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展现出来的是被任命官员的素质。他们在演讲中作出的承诺也是一种责任,一种压力,将来对他们是一种激励。”铁代生说。
    对于这种“很好的形式”、“必要的形式”,各界在给予高度评价和肯定的同时,也发表了很多建设性的看法。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原国辉说,别小看这种形式。这种直观、真实的感觉,和看他们的个人材料是完全不同的。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王云龙说:“我认为这种形式是一种创新,它把人民所赋予的权力内容和权力形式更好地结合在了一起。”这种形式,更能让政府官员体会到人民的重托,使他们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把他们的工作做得更好。他们到底做得怎么样,这是作为人大代表或者说是全省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我希望人大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监督,注重效果。
    有专家表示,实行“任前发言制”就是要让人大代表对推荐的人选面试和考核,行使真正的决定权,这也意味着有些推荐的人选可能被人大通不过、淘汰掉。人事任免不再是“一言堂”、长官命令,而是人大常委会委员都有发表意见权和提出质询权,对其不满意的人选可以行使否决权,可真正贯彻人大议事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任前发言’有助于人大人事任免程序的规范。正当法律程序不仅对司法程序有约束,而且也应纳入到立法程序和行政官员、司法官员的任命程序中来。”专家表示。
D官员就职应向宪法宣誓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中,不仅明确了从“任前发言”表态,到后期就职宣誓的一系列程序,还对任免程序进行了诸多修改完善。
    修改后的规定明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机关国家工作人员,提请单位应当提出任免案并附《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考察材料或者现实表现材料,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在主任会议召开之前,应当先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通报有关情况”。
    关于表决程序,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应当进行逐人表决。其他人员可以进行逐人表决,在审议中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合并表决”。
    另外,还新增“任后监督”一章,其中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省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拟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处理;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工作评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焦洪昌介绍说,在一些西方国家,领导人就职时都会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比如,美国总统当选人向美国最高法院院长宣誓,宣誓词节录自美国宪法第二章第一节:“我郑重宣誓,将凭信实执行美国总统职务,我亦将竭尽心力维护、保障并遵守美国宪法。”俄罗斯宪法则对总统就职宣誓作出规定:在俄联邦宪法法院院长的主持下,总统当选人把手放在一本特制的宪法上宣誓。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国是否也应该实行统一的官员就职宣誓制度?
    焦洪昌说,目前,我国没有法律上的官员就职宣誓制度,但实际上,新当选的领导会在就职仪式上发表履职讲话,其中就包含了宣誓内容。为彰显宪法权威,树立法治政府形象,焦洪昌建议,制定统一的官员就职宣誓制度。“这一点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提出过。就像结婚一样,男女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了,只能证明他们的婚姻在法律上合法了,要在民俗上‘合法’,还得办个结婚仪式,让亲友见证。同样,官员就职也应该举行一个向宪法宣誓的仪式,毕竟内心表达和宣誓出来的效果不一样。”焦洪昌说,“虽然它看起来只是一种形式,却可以通过这种仪式化的程序,强化官员对人民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之心,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赋予一种崭新的时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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