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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第15版: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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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信息沟通平台提高业务监督管理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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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桐柏县检察院柴立新薛阳坡马旭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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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大多数刑事案件而言,诉讼活动一般是一个公、检、法、司四个机关先后参与的连续性诉讼活动。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监督也是一个前后衔接的连续性监督,在体现刑事诉讼活动整体性的同时也体现了刑事诉讼监督的整体性。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合力,对刑事诉讼进行全程监督,不留监督“死角”。但是,根据分工不同,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也分别由相应的部门依法行使刑事诉讼监督权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刑事诉讼监督权力部门化、局部化,导致监督力量分散,信息资源得不到共享,不能有效形成监督合力。桐柏县检察院为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消除信息流动的阻塞,确保案件质量,通过搭建信息沟通平台,整合内部检察资源,进而实现对检察业务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控申部门“窗口”作用,搭建案件信息快速收集、筛选和分流平台。建立信息对接机制,广泛收集信息。控申部门通过认真开展举报宣传、信访接待、网上线索受理等工作,广泛收集和掌握案件信息。建立内部信息流转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树立信访工作“一盘棋”的思想,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控申部门对收到的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来信来访问题,及时与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案件管理办公室向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分流,快速流转。建立信息监控机制,发挥信息功效。在整合信息的基础上,坚持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监控到位。 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的全程监督作用,搭建在押人员流转信息内部互动平台。监所检察部门在对监管场所进行监管时,能够准确掌握在押人员羁押信息。它对于加强诉讼监督具有一线的平台作用。建立羁押信息采集通报制度。监所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及时将羁押信息录入在押人员信息监控系统,通过信息流转,案件管理部门可以准确、及时掌握侦监、公诉部门对涉及在押人员被批准(决定)逮捕、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诉与不诉、追诉及立案监督案件的起诉和判决情况,以及延长审交期限、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羁押期限、换押等情况,从而便于案件的监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机制。案件管理部门通过在押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综合监所、侦监、公诉部门提供的案件信息,进行筛选,将有价值的线索及时反馈到自侦部门,防止各部门间的重复劳动,提高成案率。 (桐柏县检察院柴立新薛阳坡马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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