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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第14版:法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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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欠条构成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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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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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赵某和沈某是同事关系。赵某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缺少资金,就向沈某借10万元钱,并写了一张欠条,约定半年以后归还本息。后赵某生意失败,无法还钱。沈某多次向赵某催要,赵某都以种种理由推托。两人因此关系恶化。沈某称如果赵某再不还钱,就向单位反映其在工作业务往来中吃回扣的问题。赵某害怕沈某告发自己,就假意答应还钱,并约沈某当晚拿着欠条到自己的住处取钱。当晚沈某来到赵某家后,赵某把屋门反锁,阻止沈某离开,持刀逼迫沈某交出欠条,并强迫沈某写下收到赵某10万元钱的收条。 评析 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赵某为消灭债务,非法占有本不属于自己的10万元钱,采用胁迫手段强行索回欠条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沈某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从表面上看,赵某所抢的仅是一张欠条,而非实实在在的财物,但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侵犯的不仅仅是有形的财产,更主要的是侵犯公私财物的合法所有权。欠条本身虽不是财产,但却是财产权利的主要证明凭证,有时还是唯一的证明凭证。丧失了这种凭证,债权人就难以甚至无法向债务人主张财产权利,甚至会失去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特殊情况下,欠款凭证本身就相当于同价值的财产。赵某强行向沈某索回欠条,并逼迫沈某写下收条的行为,已经不是单纯的赖账不还,而是想从根本上消灭自己所欠的10万元,他的最终目的是要非法占有本来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王雪琪王争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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