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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6 第14版:法治服务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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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生了个女孩她可以直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吗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88
洛阳张先生来电咨询:
    我和张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有一女儿。由于我是家里的独生子,我父母强烈要求我们再生育一个男孩,但是张某却以经济紧张、小孩还小等为由,不愿意再生育。后来,张某与我父母的矛盾越来越激烈,我也不太赞成张某的观点,最后,张某同意等过一年再要一个孩子。可是到了2007年,她仍不同意,我父母对她也越来越不满。迫于父母的压力,我们于2008年年底办理了离婚手续。可是,今年年初,张某却突然对我说,她在我们离婚后,生了一个女孩,而且是我的亲生女儿,要我支付抚养费。我不同意,她却说,即使我不同意,她也可以推定我是那个女孩的亲生父亲。请问,我若拒绝承认,她可以直接推定我们存在亲子关系,向我索要抚养费吗?
    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李杰解答:亲子关系推定,是我国2011年8月13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中新规定的一项内容。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亲子关系推定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时间条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只有在诉讼过程中才可以进行亲子关系推定。
    第二,主体条件。亲子关系推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并且是唯一的。男女双方在对亲子关系产生分歧时,无论是人民调解组织,还是民政部门等,都无权进行亲子关系推定,人民法院是亲子关系推定的唯一合法主体。
    第三,证据条件。这是推定亲子关系的实质条件。亲子关系推定除了上述的时间条件和主体条件限制外,还有证据条件的限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请求进行亲子关系推定的一方,要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与对方存在亲子关系,并且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可以推定存在亲子关系。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或者同意做亲子鉴定,就要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证据,或者根据亲子鉴定的结果,判断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综上,亲子关系的推定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并且只有在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中才可以进行。因此,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张某自己是不可以直接推定的,只能在起诉到法院,并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推定。如果推定你与她所生女孩存在亲子关系,你就要支付抚养费;否则,你就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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