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6
2012-12-06 第13版:以案说法 大 |  中 |  小 
www.santc.com www.xsguan.com www.ma-mo-ru.com http://www.santc.com/193.htm www.xsguan.com www.duxiaba.com www.xianwenge.com www.oo0q.com

企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作者:□首席记者吴倩 通讯员 李振宁 王 伟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42
案情
    2012年3月5日,王某认为自家水表走得较快,便向某市自来水公司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自家水表首次检测信息,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自来水公司于次日收到后,对王某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自来水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王某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太康县人民法院李振宁认为,本案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突破了传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突破了传统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行政主体范畴。不少法院对受不受理这类案件还存在模糊认识,本案判决对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之前,人民法院对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态度一般不予受理,主要是因为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列举条款中难以找到法律依据。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信息,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或者拒绝公开的;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内容、方式等不符合申请要求的等,申请人对上述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都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
    中牟县人民法院王伟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明确将行政诉讼的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行政主体,其他主体则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如企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和三十六条规定信息公开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与行政诉讼法界定的行政主体概念一致,由此可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可以是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被告。但是,信息公开的主体并非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信息公开的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事业单位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有的甚至是垄断性企业,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大,将其作为信息公开的主体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使公共企事业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信息的主体是自来水公司,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原告申请其公开相关信息遭到拒绝,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本案的典型意义也就在于企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