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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6
2012-12-06 第11版:法治事件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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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挂靠汽运公司—车辆被保险人为汽运公司—司机持保险证签订运输合同—构成表见代理

货车起火货物被毁挂靠公司难逃干系

法律人士提醒:汽车挂靠经营潜藏巨大风险

作者:记者何永刚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115
    本报讯(记者何永刚)汽车挂靠到运输公司后,车辆的实际被保险人成了挂靠公司。司机和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后,在运输途中,由于操作不慎货车起火。物流公司将货车挂靠公司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信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简称汽运公司)赔偿托运人河南省某物流公司(简称物流公司)71万余元。
货车中途起火 损失百余万
    2009年11月16日,司机陈某、实际车主张某持被保险人为信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豫S156××号载重货车机动车保险证,与河南省某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陈某驾驶该车,承运物流公司从郑州发往信阳的货物。
    由于陈某、张某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该车行至临颍县境内时发生火灾。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临颍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120多万元,起火原因为该车左后侧碰撞京珠高速公路中央护栏后起火,引燃货车上可燃物蔓延成灾。
货车属挂靠车辆
    肇事的货车挂靠在汽运公司名下运营。在汽运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中载明:张某自愿将其自购货车以汽运公司名称登记上户,从事货运营运业务。车辆挂靠经营手续,由汽运公司协助办理,所需费用全部由张某承担,张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担风险及责任,汽运公司仅为张某提供有偿劳务服务……该车辆在信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主为汽运公司。汽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豫S156××号载重货车保险中为被保险人。
物流公司状告汽运公司
    协商未果,物流公司将汽运公司和张某、陈某一起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车主陈某、司机张某的起诉。
    汽运公司辩称,自己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汽运公司认为本案肇事车辆仅是挂靠在汽运公司名下,对该车辆的使用、处分、收益的权利属于实际车主张某。汽运公司不是车辆的真正所有人,没有从车辆运输中获得任何利益,而原告物流公司撤回对实际车主张某、陈某的起诉,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另外,陈某是张某的雇员,与汽运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而依照挂靠关系,汽运公司对发生事故的车辆仅有管理责任,原告物流公司未举出证据证明汽运公司管理失误,故原告主张由汽运公司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汽运公司还声明,本次火灾事故直接原因是原告物流公司托运易燃危险物品,故应由物流公司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司机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挂靠公司担责七成法院查明并确认,物流公司赔付自己的客户即发货人经济损失共计101799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司机身份持豫S156××号载重货车机动车保险证以被告汽运公司名义,与原告物流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书,汽运公司为被保险人,原告物流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对汽运公司有运输经营代理权,故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认定为原告物流公司与被告汽运公司之间成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且为有效合同。被告汽运公司与实际车主张某签订挂靠协议,并允许车辆登记在其公司的名下,是一种向社会承诺公司是该车辆运输主体的公示行为,所以原告物流公司将货物交给陈某驾驶的车辆承运后,未按约将货物送达合同目的地并交付收货人时,汽运公司应向原告物流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挂靠协议中有关责任承担的约定仅在汽运公司与实际车主张某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具有对外效力,故被告汽运公司辩称其不承担责任的辩称理由不成立。在承运过程中,因司机陈某的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车左后侧碰撞京珠高速公路中央护栏起火、承运货物被烧毁,被告汽运公司属违约行为。而且原告物流公司在与被告汽运公司缔约的过程中,明知被告汽运公司无运输危险物品的资质,且在交运货物时,未明确告知被告其承运的货物中有油漆、胶片等易燃危险物品,致使篷布起火后引燃货车上可燃物蔓延成灾,故原告物流公司也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综上所述,对于原告主张的托运货物损失,法院仅支持有证据支持的实际经济损失101992元,故判决被告汽运公司承担70%即712594.4元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
法律人士:汽车挂靠经营潜藏巨大风险
    针对此案适用表见代理原则,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法官王京州说,所谓表见代理,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具体到本案,司机陈某在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时,拿出合法有效的保险凭证即明示该车辆由汽运公司为被保险人,此时物流公司有理由相信陈某对汽运公司有运输经营代理权,故陈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陈某驾车运送货物的行为,就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代表信阳市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行为。
    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向玲提醒,汽车挂靠经营潜藏巨大风险。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出资购买车辆,以客货运输企业为车主登记人户,并以其名义进行客货运输经营,由挂靠单位提供适于营运的法律条件,如客车经营线路、货车各种营运手续等,并收取数千元或者更高的管理费或有偿服务费的经营方式。造成挂靠经营“怪胎”产生,主要是个体运输户没有运输经营权。由于挂靠车辆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主体不明确,被挂靠公司一般经济实力强于个体,往往成为原告在起诉时的首选。
                  (线索提供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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