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4
2012-12-04 第14版:法治服务 大 |  中 |  小 
www.santc.com www.xsguan.com www.ma-mo-ru.com http://www.santc.com/193.htm www.xsguan.com www.duxiaba.com www.xianwenge.com www.oo0q.com

村委会决议能取消外嫁女的征地补偿权吗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879
案情
    桐柏县黄岗镇老湾村村民王某于2011年10月1日外嫁于在广东珠海打工认识的刘某,但其户口并未及时迁走。2012年3月9日,因老湾村需要进行新型农村社区改造,桐柏县人民政府征收该村部分土地,原王某所种耕地也在其中。县政府向老湾村村委会拨付了征地补偿款。2012年3月25日,老湾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商议补偿款发放办法,会议决定取消王某的分配资格。王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协商未果,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取消王某的分配资格,是村委会以村民民主议定程序的村民代表会议形式作出的,从客观上体现了全体村民的意志,权益受侵害村民能否请求撤销?另外,外嫁女是否享有补偿款分配资格?
  对于村委会决议效力问题,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有权请求撤销村民代表会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内容。
  对于外嫁女补偿款资格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农村外嫁女只要户口仍在本村尚未迁出,就仍然享有土地补偿金分配权。法院最终经过审理,依法撤销了该村村委会决议中关于取消王某分配资格的内容,及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基于类似案件在农村频发,法官提醒:即使村委会以民主议定程序通过某决议,但决议内容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农村外嫁女只要户口尚未迁出本村,其基于村民成员身份的合法权益,就应得到充分保障。(黄健)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