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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4
2012-12-04 第03版: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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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宪法”:从法治重建走向依法治国(一)

作者:□记者李向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2816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12·4”
            全国法制宣传日。与往年不同
  的是,今年是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特殊年份,因而,今年法制宣传日的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30年来,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
    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宪
        法在历史的轨迹中一路走来,凝聚了人民对法治的期盼,而我国的法治建设也随同宪法的成长逐步推进,近万部法律法规构筑起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
  “八二宪法”,被一些法学家称为我国“法治重建的起点”,30年间历经四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与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梳理30年来宪法建设脉络,让我们有理由自豪,放眼未来,我们将更加充满信心地行走在依法治国这条光辉大道上。
1982﹃八二宪法﹄的诞生
■诞生背景
    1980年9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修宪建议,并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机关、团体、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先后五易修宪初稿,并为慎重起见,交付全民讨论进行周密调查研究,推迟到两年三个月之后的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审议,按照法定程序顺利通过实施。
    4个月的全民讨论,8次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的专门讨论,5次修宪委员会会议,几十部修改的稿本,近百处的补充修改,两年零三个月的历程……讨论规模之大、参与人数之多、影响之广的“八二宪法”,其诞生成了中国立法史上的盛举。
体现人民和社会的历史需求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八二宪法”与五四宪法、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的时代背景完全不同。在修改程序上,“八二宪法”的修改遵循了五四宪法规定的程序。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曾面临采用何种修改程序的难题,由于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没有具体规定宪法修改程序问题,“八二宪法”的全面修改只能以具有统一修改程序的五四宪法所规定的程序为基础进行,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八二宪法”修改权的性质。
    另外,“八二宪法”条文的表述、内容的规定更加科学、更加规范,不仅对七五宪法、七八宪法没有的一些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并对原来表述不准确的基本权利作了更加规范的表述,使得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合理。
  “八二宪法”更重要的是改变了以往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做法,篇章结构的调整体现了对人文精神的追求,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理顺了国家与公民存在的历史事实,体现了“没有人民的授权,国家机构就失去了权力的基础和来源”的建国逻辑,也反映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八二宪法”在规定基本宪法序言、总纲和具体内容上,既重视宪法规范的操作性,同时也保持了一定的原则性,为立法的具体化留下了必要的空间。
■主要特点
  (1)删除了诸如“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文化大革命”语言。
  (2)一定程度上理顺了党与法的关系,将中国共产党党务机构分离出国家机构运作体系,实现了党政分开。
  (3)重新设立在七五宪法中废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职务,作为国家元首机构,但不再设立最高国务会议和国防委员会,国家主席成为虚位元首。
  (4)对于关键的军队归属问题,废除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军队的规定。相对于五四宪法,该宪法采用了折中方案,即设立一个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武装力量,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同,使得宪法成为国家法律。
    郭学德(省委党校副校长、教授,省法学会副会长、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
  “八二宪法”内容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宪法保障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完善,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我国宪法实践和施行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全面坚持和完善宪法,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才能够实现。同时,宪法本身也不是停滞不前的,它也应该在改革和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经验和认识,及时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
  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重大跨越,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步伐,各项事业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和成绩。3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制保证。
1988一次修正
■修改背景
  此次宪法修改的原因与经济基础的变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自1979年全国逐步开展农村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以来,至1986年党的十三大召开,基本上已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大量私营经济的出现,以及由此带来的分配形式的多样化,都要求宪法做出相应的变动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另外,最重大的变化之一还在于,土地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进入流通市场。在之后的专家讨论会上,关于增加“私营经济”的规定和修改关于“不得转让土地”的规定这两条意见也是获得了比较一致的认同。
■肯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黄建水(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法学博士、教授):
    这次修宪,肯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安徽芜湖“傻子瓜子”年广久,因为请了12个待业青年做雇工,突破了资本论关于雇用8个人即为资本家的标准,而波澜骤起。邓小平听说后明确表态:让他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邓小平的话保护了年广久,推动了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起步。1988年现行宪法第一次修正,第十一条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突破。

修改内容
  (1)修改第十条第四款,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删去了“不得出租土地”后,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修改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即“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侯宇(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虽然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并不多,只有两条,但是这两条可以说是经济领域里最为重要也是最敏感的两块。一则“土地”、一则“经济体制”,这两部分的修改很容易在当时引起“走资本主义道路”的质疑。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在社会经济现实中的状况已经违反、脱离宪法、法律的情况下,若不顺应形势进行修改,则很可能进一步引起社会的动荡,阻碍经济的发展。从另一方面来看,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内容虽然不多,但是“步子迈得非常大”,可以说为以后的3次修正案打开了局面,也为之后的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下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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