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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第20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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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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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袁兴友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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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推进,面对日益增加且专业化、复杂化的各种专门性问题和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越来越离不开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等司法技术工作。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又是司法技术工作的重要一部分,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司法技术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性工作,这就需探究人民法院的功能。探究人民法院的功能,必须从人民法院所面临的问题、它在社会中的地位、它的行动能力以及其他制约或支撑条件来分析它的特点。 对于受到法学院知识体系格式化了的学者来说,关注点更多的是规则性知识,是规则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是某种做法是否符合我们的概念和知识体系。而一审法官更关注的是能够解决具体问题,关注的是结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关心的是这一结果与当地社区的天理人情以及与正式法律权 力结构体系相兼容的正当性。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基层人民法院的功能所在。 改造和完善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咨询和司法技术审核制度,必须要考虑人民法院的“承受力”,既包括法院自身资源的有限性,也包括其介入社会冲突程度的有限性。比较理性的选择是:在改造和完善我国具体的司法技术工作制度时,既要顾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还要适度考虑人民法院的现实承受力。这样,我们才能对人民法院现实司法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工作中的某些抉择有一定的理解。 对于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要坚持调解、公开、公平、就近、回避等有利审判执行的原则进行工作。一是坚持调解优先。在工作中始终把调解思想贯穿始终,所受理的鉴定案件,都要通知当事人到庭,告知鉴定风险,问清案情进行劝解,如果发现有调解的可能,就和审判、执行人员结合,积极参与调解、和解工作,积极促进案件圆满解决,减 少当事人诉累。二是要狠抓效率。技术科对于对外委托的鉴定、评估、拍卖案件,一般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加快流转速度,三天内就把鉴定机构选定并将相关材料送到鉴定机构。在鉴定期间尽力督办,缩短鉴定周期。结果回来后,当天就将相关资料送到审判、执行等相关部门,为其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三是要鉴后答疑。对于鉴定结论,当事人有疑问,做到热情接待,态度温和,言辞平实,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解释、答复、说明。要用平实浅显易懂的语言答疑,直至当事人明白。对于专业性强的,必要时要求鉴定人员出面解释。 四是要强化为民意识。在工作中强化为民意识,加强责任心,事事处处为当事人所想,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落实司法为民措施。在鉴定机构选择上尽力按照就近不就远,鉴定费用就低不就高,鉴定周期就短不就长的规则,依据公开、公平、回避原则进行司法技术工作。 (作者单位: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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