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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第19版:法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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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讨要自愿支付的高利贷利息法院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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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会鹏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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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嵩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令被告冉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杨某借款4万元。被告冉某要求收回已付超过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4倍利息的要求被法院驳回。 据悉,2010年7月26日和11月24日被告冉某某分别借杨某原告现金2万元,因原告急需资金,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未付。原告杨某将被告冉某起诉法院。被告辩称原 告借给被告的是高利贷,且利息高于银行利息的4倍。按照银行利息来算,被告已付清原告全部本息,而原告应退还被告已经支付的超出银行利息4倍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不予保护的规定,是指国家不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保护该超出部分的利息。债权人丧失的是诉讼 中的胜诉权,而实际权利并未消失,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了这一债务,即自愿履行了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4倍的利息,应视为其放弃了这一抗辩权,不能以不当得利或其他理由请求债权人返还已付利息。“已付超过银行四倍利息”的利息,从法律性质上讲,该债务属自然之债,即法律虽不强制履行但当事人在自愿履行后,不得请求返还的债务。据此嵩县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谢会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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