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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第18版:法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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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伤儿童 邻里共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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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韦炜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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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洛宁县法院审结一起侵权案件。去年10月,刚满8周岁的原告马小某到邻居家院子里玩耍,不料却被邻家饲养的小狗将其咬伤。经洛宁县人民医院诊断,原告左手中指根部及右臂多处皮肤裂伤。经审理,法院认为,二被告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有责任进行妥善的管理,以确保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不构成损害,本案中二被告家的狗将原告咬伤,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有责任全面履行监护职责,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在失去相应的监管和看护的状态下被动物致伤,对此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认为二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80%的责任,即2042.96元(2553.7×80%),减去二被告已支付的504.5元,应再给付原告1538.4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方自行承担。 (韦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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