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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3
2012-12-03 第17版:法治综合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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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作者:□ 杨顺渠 王双喜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20
    委托执行是指管辖法院在不便于直接执行的情况下,将案件委托外地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委托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跨辖区执行案件执行难、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但是,在委托执行的实践中,委托执行的效果并不尽人意,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续不全或法律文书确有问题。有的委托法院给受托法院的执行手续、资料不全,使受托法院无法及时执行,甚至难执行。
    二是委托法院明知案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仍委托执行。有的委托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委托法院明知委托执行会出现中止、终结现象,为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仍要委托,致使两地法院为此相互公函来往,浪费大量时间。
    三是委托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存在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和执行拖延现象。有些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对此类案件只作登记,往往不列入本院收结 案统计范围。其次,因为委托执行的案件并不列入受托法院年终检查案件的范围,造成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心不强,内外有别。
    二、解决委托执行问题的对策。
    一是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后,应及时同受托法院联系,并告知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托法院也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委托法院。
    二是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有些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委托执行,以及被执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宣告破产仍委托执行,加重了受托法院的负担。对上述类型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而不能存有“甩包袱”的思想不负责任地委托外地法院执行。
    三是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舍得将法院内部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放在执行局工作,并加大司法为民的教育力度,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高素质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是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首先,在委托执行中,执行权由受委托法院行使,对中止、终结或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如果受委托法院告知委托法院对案件需要中止、终结,委托法院可以调查核实,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自己组织执行。其次,建立委托执行案件单独呈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由委托法院内部或上级法院对委托案件定期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办,久拖不执的案件进行督办,限期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的力度,在有关媒体上对不依法执行的受托法院进行通报批评,充分调动受托法院的积极性,使委托执行在执行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委托执行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减轻当事人诉累和法院执行压力的好方法。在执行工作中应大力宣传委托执行的优势,使人们明白委托执行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使之有一个良好的氛围,建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大格局,使委托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作者单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偃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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