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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3
2012-12-03 第14版:法治服务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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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破裂女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51
案情
    张某和贾某原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分居,因子女抚养产生纠纷,2011年贾某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要求抚养孩子,法院判令孩子随贾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此后,张某曾探望过孩子。2012年5月1日,张某在探望小孩时与贾某发生冲突并殴打贾某,桐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张某行政拘留4日。后贾某以张某拖欠抚养费及对孩子成长不利为由拒绝张某行使探视权。
评析
    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其设置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可以满足父母双方对子女的关心、爱护的情感需要,及时了解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子女与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孩子的生父,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拖欠抚养费不能构成中止探望权的理由。张某不支付抚养费,贾某可以要求其支付,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不能剥夺张某探视的权利。
    因此,张某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应该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王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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