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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3
2012-12-03 第13版:法治视野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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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储后私自留卡取走现金 诈骗还是盗窃?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066
【案情】
    2010年12月,王某以揽储为名将李某的现金1万元采用一折一卡形式存至某乡邮政储蓄银行,后王某只将存款开户的活期存折交给了李某,而隐瞒了存款开户的信用卡,也没有告诉李某取款密码。在随后的一个月内王某用信用卡将李某存款账户内的现金分8次从ATM机上取走9900元。直到2012年8月份,李某到储蓄银行查询才发现账户中仅剩不到100元钱。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
    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财产犯罪,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制度,在主观方面都要求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两者的区别,主要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不同,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获取受害人财物的行为手段不同。盗窃罪是行为人通过窃取的方式,违反受害人的意志而取得受害人财物;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欺骗手法使财物实际占有人受骗进而处分财物,进而取得受害人财物。因此,受害人是否具有对财物的处分行为,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也在于,王某使用李某信用卡通过ATM机取得现金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受害人意志的窃取行为。
【辨析】
    检察机关最终以第二种观点,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
    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本案中,王某为了谋取李某的财物,以揽储为名取得李某信任,从而使李某将一万元现金交给他。因为金钱在民法上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标的物,交付即占有,占有即意味着所有权的取得。因此,当王某骗取李某拿到一万元现金的时候,王某已经获得了一万元钱的支配权。其后,虽然王某以李某的名义开户存款,并将存折交给李某,但这一系列行为只是为了掩盖其已经非法占有的事实,李某看似仍然拥有对这一万元的所有权,实则已经丧失占有,因其只有存折,连密码都没有。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王某以揽储为名骗取李某的信任,李某将钱交给王某时,李某已然丧失了对金钱的实际控制,至于王某其后的一系列存款行为,无非是为了继续骗取李某相信自己而已。因此王某利用信用卡提取现金的行为也就不存在“违反李某的意志而窃取”这一说,而是在提取自己早已骗到的“属于自己”的钱。
    因此,本案的基本模式可以解读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王某以揽储为名为李某存款)——受害者产生错误认识(李某信以为真)——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李某将钱交给王某)——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王某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李某损失财产),所以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朱星超张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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