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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3
2012-12-03 第13版:法治视野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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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卖肾案”被告人被判故意伤害罪

为器官移植困境“破冰”

作者: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26
  引发广泛关注的“17岁少年卖肾案”29日在湖南郴州宣判,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9名涉案人员作出一审判决,其中7人被判刑。案件审理过程中,9名涉案人员共赔偿受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47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何某因债务缠身,企图通过做非法买卖人体活体肾脏的中介谋取利益,便邀尹某、唐某、郴州市某医院男性泌尿科门诊主任苏某等人分工寻找肾源和提供手术便利,还联系郴州市某医院麻醉科医生黄某做移植手术麻醉师。何某等在网上发布寻找肾源和“受体”的信息后,年仅17岁的王某为筹钱买iphone4S,经中介牵线,以2.2万元的价格卖掉自己的一只肾。
  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重伤,被评定为五级伤残。事发后,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黑中介、医护人员等9名涉案人提起公诉。
  在刑事判决书中,北湖区人民法院表示,中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被害人王某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承诺出卖自身器官也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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