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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3
2012-12-03 第11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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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借车出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和忠王文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536
    本报许昌讯(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和忠王文)朋友借车,车主罗某没问清楚对方是否已经考取驾照,便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证的朋友李某。因罗某的行为存在过错,近日,在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的李某酒后交通肇事伤人一案中,罗某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日,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的情形下,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撞上步行的武某和张某母子二人。后许昌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武某和张某无责任。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属罗某所有,罗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事故发生当天,李某向罗某借用该车。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罗某作为此次交通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将车借给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李某驾驶,罗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因此,罗某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立法宗旨,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依法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武某和张某作为受害人享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权利。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分别支付武某、张某赔偿款14750元和8032元,李某和罗某分别连带赔偿武某和张某9189.13和388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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