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下一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系列报刊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12-12-03
2012-12-03 第11版:法在身边 大 |  中 |  小 
www.santc.com www.xsguan.com www.ma-mo-ru.com http://www.santc.com/193.htm www.xsguan.com www.duxiaba.com www.xianwenge.com www.oo0q.com

为索赔私自扣车莫滥用私力救济

作者:记者张书锋通讯员刘晓培张红武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782
    本报讯(记者张书锋通讯员刘晓培张红武)一男子受他人雇用开车运货,在配货的过程中因中暑而意外死亡,其妻子与雇主因赔偿问题而产生纠纷。雇主劝死者家属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责任划分,而死者家属坚持私下协商解决。后因协商无果,死者的妻子及子女强行扣留已被雇主转让给他人的货车20余天。新车主因此将死者的妻子及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运营损失、司机工资、保险费损失等共计5万元。近日,巩义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私力救济失当而引发的物权保护纠纷案。
    巩义女子张某的丈夫王宽受同村马军雇用为其开车运货。2010年8月14日,王宽驾驶马军的大货车在江西省上高县配货时中暑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丈夫去世后,张某与货车车主马军因赔偿数额产生分歧,经当地村民委员会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协议。而后,马军要求通过法律途径对王宽的死亡进行责任划分,但张某及其子女坚持私下协商解决。
    同年11月8日,马军的姐姐马巧在巩义市米河镇为大货车装货时,张某及其子女闻讯赶来阻拦马巧装货,并准备扣下大货车。其间,马巧一再对张某说明货车已经转让给她、马军不再是车主这一情况,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的民警也劝张某应该找马军解决问题,但她坚持要扣下货车。实际上,这辆大货车在2010年10月8日就被马军以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其姐姐马巧,并进行了相关登记。张某扣留货车25天后,才将货车放行。
    巩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张某及其子女对马巧所有的货车进行扣留,导致车辆不能正常运营,因此张某及其子女应对车辆运营损失承担责任。张某的扣车行为虽事出有因,但非因情况紧急不应采取私自扣车等私力救济的方式,而是应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故对马巧要求张某及其子女承担营运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张某及其子女赔偿马巧车辆运营损失一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6号院
邮编:450004 电话:0371-86178060 传真: 0371-86178007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北京紫新报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