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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第11版:法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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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支招降低委托炒股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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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郭跃华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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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跃华)委托炒股是指委托人将钱交给“炒股达人”帮自己炒股,双方通常会约定盈余分配、操作事项等,有的签订书面协议,有的只有口头约定。有钱赚时,双方皆大欢喜。可一旦赔钱,纠纷就来了。近期,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接到了不少委托炒股惹出纠纷的案子。对此,法官支招,委托炒股时一定要签订合同,以降低投资风险。 三个案例无一赚钱 葛某听说邻居老卢是炒股高手,便拿出20万元钱委托给老卢替自己炒股。2009年8月8日,二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盈亏双方各承担50%。每盈利1万元时,双方应及时分红,盈利资金不再进入股市。一直等着分红的葛某怎么也想不到,短短两年时间自己的20万元赔得只剩下2万多元了。因索赔未果,葛某将老卢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老卢支付葛某股票亏损款8.5万元。 2010年8月12日,听说炒股能赚钱的小杜经人介绍认识了炒股“有一手”的余某,便委托他替自己炒股。一年过去了,账户里的9.4万元就只剩下3万余元。余某向小杜保证一定能替他捞回来,于是2011年12月10日二人签订协议书,由余某继续负责炒股,并约定“若账户资金低于4万元,双方合作终止,甲方资金损失低于9.4万元部分由乙方赔偿”。2012年6月8日,小杜发现账户资金仅剩2万余元,遂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终,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判决余某支付小杜69514元损失。 季某见朋友老李帮人炒股赚了不少钱,也想委托老李帮他炒股。2007年6月3日,二人签订协议,约定季某投资6.4万元,委托老李全权负责代为炒股,期限一年。盈利老李提成30%,如无盈利,老李保证退还本金。一年期满后,老李说收益不明显,二人又将合约续签至2012年6月3日,并约定“如无盈利,老李在返还本金时将另加利息”。眼看期满,季某却得知自己的股票亏了近两成,于是将老李告上法庭索赔。最终,法院判决老李偿还季某亏损的理财本金13502.17元并支付利息。 委托炒股风险往往大于收益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刘煜伟说,近几年炒股热引发不少委托炒股纠纷案件,案情基本类似,委托炒股风险往往大于收益。虽然双方也都清楚“股市有风险”,可一旦赔了钱,心理上就承受不了,往往形成纠纷。那么,如何降低委托炒股的风险呢?对此,法官建议: 首先,双方一定要签订协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协议,而如果没有有效、明确的协议,法院就没有办法认定事实的真实性。签订委托炒股协议,应明确以下问题: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 其次,委托人要经常了解自己的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情况。对一些受托人的越权行为,虽然委托人一无所知,法院也往往会推定委托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而判决其承担一部分责任或承担丧失诉讼时效的后果。 再次,委托炒股不要有过高的期望,要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和受托人的人格风险,并有充分的防范措施。 最后,委托人一旦发现亏损,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与受托人进行交涉,如果协调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线索提供王欣牧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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