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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第07版:法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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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方法和手段提高调解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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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希龙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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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把加强诉讼调解作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将和谐调解引入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的有效措施,采取多种形式,穷尽一切手段,提高调解效果。 强化和谐理念 指导调解工作 要正确理解调解的重要意义。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成功的调解,既能满足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要求,又能满足当事人追求公正的要求。既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解决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又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缓解巨大的审判压力。 要加强培训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定期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开展庭审观摩等活动,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并组织法官定期深入乡镇召开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会议,听取情况反映和工作汇报,有针对性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在巡回办案、就地审理时,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案件调解,提高民调员的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强化监督意识,确保调解纠纷及时有效。法院对调解协议的监督,可以使人民调解工作始终沿着合法、规范的轨道发展。 要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要全面理解和把握“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调解优先,就是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立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认真进行调解;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要及时判决,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尽可能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 健全工作机构 完善调解制度 强化制度建设,确保调解工作有序运作。首先,成立调解组织机构。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调解领导小组。其次,设立院调解中心。最后,要加强与乡镇司法所之间的联系,建立双向聘任制度,法庭选聘人民调解员担任陪审员,在实践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法官为指导员,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调解工作的指导。 建立调解激励机制。将案件调解率作为评价审判人员和审判庭业务工作业绩的重要标准,年终业务庭调解率不达标者不能评为业务工作先进单位。设立调解能手奖和调解案件奖,把调解率在前3名的审判人员评为本院调解能手,年终总结时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每调解结案一起案件奖励承办人若干金额;实行周通报、月讲评、季兑现。 建立社会法庭,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间纠纷。一个社会法庭应配备不少于15名的社会法官,其中,常驻社会法官5名,负责社会法庭日常协调和调处工作;非常驻社会法官10名,组织社会法官成员库。社会法庭依照法律规定或乡规民约、风土人情,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不受法庭调解的诸多拘束。社会法庭调处的案件纠纷,不收取当事人任何费用。 (作者系伊川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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