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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03 第05版:社会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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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法采矿场供电 供电负责人触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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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李向华通讯员叶青 来源:河南法制报 字数: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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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向华通讯员叶青)电虽然是商品,但也不能随便买卖,否则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近日,张某就因为供电行为不当,被登封市人民法院认定为有罪。 张某是登封市某基层供电单位的负责人。在他管辖的范围内,有一个无证经营的铁矿石采矿场。按照相关规定,采矿场未办理合法的采矿经营手续,不能取得用电使用权,供电单位不能给采矿场供电。张某在任职期间,未对采矿场的电源进行有效的切断管控,致使采矿场的违法采矿活动得以正常进行。从2010年8月到2012年6月,该采矿场违法开采铁矿石1万多吨,经估算矿石的市场价值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应当尽职尽责,由于张某未尽到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同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也以玩忽职守罪起诉,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再加之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上述情况,法院最终认定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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